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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支持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的若干措施》公开发布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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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氢能

  * 图片截自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官网

  7月12日,为抢抓创建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机遇,加快推动全市氢能高质量发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张家口市支持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原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支持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口市支持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的若干措施

  为抢抓我市创建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机遇,加快推动全市氢能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启动新一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奖励对象为本市范围内纳入河北省城市群示范任务并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燃料电池整车购置与运营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加氢站企业以及用于支撑城市群示范任务考核的综合监管平台运营机构。

  二、起止时间

  该措施起止于2021年12月—2025年12月。市级财政资金按照每年国家考核结果对上一年度各项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拨付。

  三、支持内容

  市级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比例进行配套,对“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氢能供应”“关键零部件”三个重点领域予以奖励,同时对车辆运营以及加氢站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一)推动零碳制氢基地建设

  立足我市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加快推进制氢产业规模化发展。对于为示范车辆提供绿氢的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在项目审批、建设用地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企业探索“可再生能源发电+微电网+储能单元”体系,推动一体化建设,打造微电网制氢应用示范;结合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第十一次协调推进会“冬奥会举办前后各半年内,对为张家口地区氢燃料公交车提供氢能的风电制氢项目从电网购电量,免收两部制电价中容量电费,对相关制氢项目自建风电给予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政策”。积极争取为示范车辆供氢的可再生能源制氢企业延续此项政策,降低制氢成本,推动零碳制氢基地建设。

  (二)支持加氢站建设与运营

  给予加氢站建设补贴。按照“功能集成化、资源集约化、运行商业化”的原则,鼓励企业开展“油气电氢”合建站示范。示范期内,对列入城市群示范车辆保障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及以上),在建设完成且验收投入运营后,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座加氢站建设最高补贴额不超过400万元。

  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示范期内,列入城市群示范车辆保障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及以上),对参与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的车辆,供应氢气销售价格不超过30元/公斤,按照国家核准的年度车用氢气实际加注量,由制/运/加/用企业组成联合体,几方达成一致后,以加氢站为运营主体进行补助,市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奖励标准1:1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每座加氢站氢气补贴不超过400万元。

  (三)推动关键技术产业化

  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8项关键零部件技术创新,鼓励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业化能力。对于本地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应用于国内城市群示范车辆,获国家示范城市群考核“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加分的企业,市级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比例进行配套。

  (四)支持推广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鼓励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汽车,重点推动燃料电池中小型客车、大型客车、轻中型货车、重卡等推广应用。示范期内,在我市登记注册且不迁出的燃料电池汽车,市级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比例进行配套,财政性资金购买车辆不享受市级配套资金。

  (五)支持燃料电池车辆高效运营

  支持企业应用燃料电池汽车从事运输业务,对满足单车平均用氢里程条件的车辆(≥7500公里/年,4年超3万公里),给予氢燃料电池中小型客车、大型客车、轻中型货车、重卡,原则上每辆车每年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3万元、5万元。

  四、数据监测及奖励资金发放依据

  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1000万元,建设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综合监管平台,对城市群内的制/储/输/加氢/车辆工况全产业链环节进行实时在线安全监测,支撑城市群示范任务的考核评估。我市参与城市群建设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制氢厂等运行数据必须严格有序地接入监管平台,运行数据将作为国家和地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推广奖励资金审核发放的重要依据。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